期刊详情INFORMATION
  • 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 主办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管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
  • 主编:武卫华
  • 刊期:月刊
  • ISSN:1003-4145
  • CN:37-1053/C
  • 邮发代号:24-135
  • 复合影响因子:
  • 综合影响因子: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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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付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意义

    作者: 张洪波 [1,2]

    摘要:对于《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几乎一致认为,作为特殊动产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需要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理解从法律解释学意义上说是错误的。正确理解应当是:《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为必要,交付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交付在《物权法》第24条中的意义,只体现在“一物二卖”时具有优先于其他合同债权人的效力。

    关键字: 特殊动产 交付 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 一物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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