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详情INFORMATION
  • 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 主办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管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
  • 主编:武卫华
  • 刊期:月刊
  • ISSN:1003-4145
  • CN:37-1053/C
  • 邮发代号:24-135
  • 复合影响因子:
  • 综合影响因子: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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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页 > 往期期刊 > 2014 > 06 >
  • 犯罪本质之义务违反说论纲

    作者: 牛忠志 [1,2]

    摘要:犯罪的法律本质应该是“正当的”、“重大的”义务的违反。这一结论,不仅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理论推导而得,从“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的常识推导而得,也是犯罪本质的规范违反说或者犯罪实质的国家整体法律秩序破坏说的当然结论。从我国刑法规范的立法表述也能证明这一结论的适当性。主张犯罪的本性是义务违反,但不意味着否定“被害法益”的有用性,对法益的侵害可以作为对行为人义务违反的外在衡量标尺。犯罪本质问题与犯罪的认定、犯罪构成的指标选定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关键字: 犯罪本质 重大法律义务 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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