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详情INFORMATION
  • 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 主办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管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
  • 主编:武卫华
  • 刊期:月刊
  • ISSN:1003-4145
  • CN:37-1053/C
  • 邮发代号:24-135
  • 复合影响因子:
  • 综合影响因子: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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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页 > 往期期刊 > 2010 > 02 >
  • 论返还请求权让与

    作者: 仇书勇 [1] ; 张敏捷 [2]

    摘要:返还请求权让与由于其自身的法律构造难以表彰权利,不具有公示性,会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因而需通过公示实现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实现了对交易安全不同程度的保护。公示要件模式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最大,但不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而公示对抗模式则实现了效率和安全的平衡,不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应采对抗要件模式中的德国立法模式。

    关键字: 返还请求权让与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要件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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